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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和力帆:局部勝利的孤島

本田與重慶力帆的商標訴訟案,是中外汽車行業所有知識產權糾紛中,外方唯壹勝訴的案例。

與本田力帆的糾紛由來已久。重慶力帆,原名重慶宏達實業有限公司,1997年開始生產摩托車。1995、HTC公司以4萬元從無錫某企業處購買“宏達本田”商標,並在國家商標局註冊“宏達SINO-宏達”商標時,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提出異議。本田認為“Honda”的中文拼音和本田的英文之間有壹個字母G,Honda是Honda,HTC的中文拼音是HONDA。1997 1年7月,國家商標局裁定本田公司“宏達SINO-宏達”商標侵權異議成立,故該商標不予註冊。

1997,中國國家商標局裁定後,本田在中國假冒過程中仍發現標有“本田”字樣的力帆摩托車在售。2000年,在浙江省溫嶺市和江西省南昌市的幫助下,本田禁止市場上銷售標有“本田”字樣的摩托車發動機。南昌市工商局、溫嶺市工商局分別對經銷企業處以61,000元、42000元的罰款,並將“本田”標識從發動機上去除。

2001 11 10月,重慶宏達實業有限公司更名為重慶力帆實業有限公司,完成了從“宏達”到“力帆”的轉變。2003年,力帆集團銷售收入達到60多億人民幣,出口額超過2億美元,居中國摩托車行業首位。

但是本田發現力帆的侵權行為壹直存在。2001年4月,本田向力帆集團發出警告函,希望其徹底停止侵權行為。經協商未果,2002年7月24日,本田公司與大陸擁有的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公司壹起,坐上原告席,起訴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的黎姿強子摩托車商店(以下簡稱該商店)業主曹雅雯、重慶力帆摩托車廠、力帆集團侵犯本田公司商標專用權,要求三被告* * *賠償2502萬元,並請求法院對本田公司進行評估。本田公司提供的證據是,其購買的三輛力帆摩托車汽車——“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使用了與日本本田公司類似的“本田”標誌。

本田北京辦事處發言人朱告訴記者:“力帆在類似的摩托車產品上使用與本田相似的商標,非常容易誤導消費者。本來消費者可能想買本田的產品,但是看到商標相似的產品就買力帆的產品,損害了本田和消費者的利益。”

對此,力帆表示,涉事摩托車做工粗糙,並非自己生產,也是中國假冒摩托車的受害者。此外,力帆還聲稱本田起訴力帆是因為其在越南市場處於劣勢,並以中國摩托車行業整體利益為由呼籲各界支持。

本田在中國摩托車行業“麻煩制造者”的形象已經深入人心(2004年之前,本田已經在中國發起了7起知識產權訴訟,其中就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其與日本企業的關系很容易遭到媒體和公眾的反感,所以媒體對本田沒有好臉色。

有觀點認為:“在市場和利潤不斷被瓜分的環境下,日本摩托車企業普遍感到恐懼和壓力。從2000年開始,曾經稱霸東南亞市場的日系摩托車受到了中國的嚴厲打擊,尤其是重慶摩托車。憑借質優價廉的優勢,中國摩托車企業在東南亞占據了近80%的市場份額。”據統計,中國每年生產的11萬輛摩托車中,有近900萬輛是“盜版”日本產品,其中200萬輛出口亞洲國家。在中國市場,日本公司本田、雅馬哈、鈴木和川崎重工相繼發起了壹系列大規模的知識產權訴訟。

只有少數媒體對中國摩托車行業面臨的知識產權危機感到擔憂,對業界普遍支持的山寨發展道路前景深感憂慮:“壹些日本企業認為中國摩托車行業90%的技術侵犯了日本專利。”"為了生存和發展,企業必須設計和制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

但在如此有利的輿論條件下,力帆毀長城,做出了壹個愚蠢的舉動——撤銷重慶力帆摩托車廠,不免給人壹種做賊心虛的印象。2004年6月20日,65438+2004年2月20日,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為本田公司的標識與本田公司的註冊商標近似,涉案的力帆摩托車上使用的本田、力帆-宏達、李芬-本田的標識構成對本田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壹審法院判決力帆實業公司賠償本田公司654.38+0.47萬元,並停止制造、銷售標有“本田”字樣的侵權產品。此外,壹名在北京銷售力帆摩托車的店主也被判6000元作為賠償。

法院還指出,力帆實業在對重慶力帆立邦摩托車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並申請撤銷之前,就知道重慶力帆立邦摩托車有限公司是未決訴訟中的被控侵權人,故其行為具有主觀惡意,以免除重慶力帆立邦摩托車有限公司的侵權民事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田的勝利只是有限的勝利。其要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主張因被告公司被註銷而未得到支持,巨額索賠也被認為沒有根據。然而,相比本田在其他訴訟中的徹底失敗,對力帆的有限勝利給了本田壹個可以喘息的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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