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院在判決案件時,優先考慮此類案件中已經生效的歷次判決作為參考。
①2009年,方正起訴暴雪,勝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方正電子勝訴,但賠償結果僅為654.38+0.4萬元,合理訴訟支出5萬元。實際上,654.38+0.4萬元的賠償款還不夠方正電子在本案中支付的208萬元案件訴訟費,更不用說近654.38+0萬元的打假律師費、公證費等壹系列費用了。
在壹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方正字庫的字體與方正字庫的程序是同壹客體的兩種表現形式,僅保護方正字庫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判決暴雪公司、九城公司侵犯方正字庫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不支持方正電子主張方正字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被侵犯的請求。
②2011,方正起訴寶潔,敗訴。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方正電子敗訴,駁回方正所有相關訴訟請求。
對於漢字字體產品等知識產權載體,買方後續使用屏幕上顯示的特定文字,屬於買方的合理期待,應視為權利人的默示許可,沒有明確、合理、有效的限制。
這篇文章有點繞彎。柴木頭給大家翻譯壹下:意思是我們用方正字體的時候,它來自於其他軟件。我們沒有故意侵犯妳的版權。妳和用方正字庫的軟件都沒有明確提示我需要妳方正公司的授權,所以我可以用妳方正字庫是妳默認的。
這就是為什麽方正在發現大家都提出了侵權的情況下,會明確告知妳侵權的情況,妳需要得到他們公司的授權,並給出修改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