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公告三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 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 商標註冊證 ,並予公告。
法律客觀: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設立商標異議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審查、註冊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將商標審查工作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商標註冊須經異議公告程序方能核準註冊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采用。所謂異議,是指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依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該商標不予註冊。在實踐中,對正在公告提出異議的主體,主要是商標註冊利害關系人,異議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的並予公告的商標與自己已經註冊的商標或者初步審定、公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要求商標局對該商標不予註冊。另外,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還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業、機關、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只要認為正在公告的商標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相關條款,均有權在三個月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正在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遞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文件壹式兩份,並附有關證據。《商標異議申請書》應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如果有文字部分)、商品或者服務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和頁碼、異議理由等。認為與在先註冊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應寫明被引證的商標名稱、商品或者服務類別、註冊證號(或者初步審定號),並附被引證商標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