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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廣播電視臺的播出規定

壹、凡在我臺播出的廣告必須符合《廣告法》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廣告公司或廣告主到達州市廣電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聯系廣告業務應出具下列手續:廣告主給廣告公司的廣告委托代理書、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生產許可證,其中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食品、醫療及器械、農藥(種子)、招工(生)信息、房地產信息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合法證明。

二、本臺廣告壹律實行款到後播出。廣告的播出、變更及撤銷須提前與廣電廣告公司聯系。撤播的廣告,按合同金額扣20%的違約金。

三、凡由我臺修改的廣告,酌收服務費。需我臺拍攝、制作的廣告,應提前三天聯系,並按有關規定收取拍攝和制作費。

四、指定具體位置播出的廣告,首尾頭條加收20%,第二條加收15%,第三條加收10%。

五、凡在我臺播出的廣告提前或延後未超過30分鐘的,視為合同約定時段,如超過30分鐘,則視為最鄰時段,並按最鄰時段收取費用。

六、在我臺播出的廣告壹律不得超出合同約定的廣告長度。

七、在我臺播出的廣告,其質量必須符合我臺各項技術指標。

八、本臺的廣告播出記錄即為播出證明。廣告提供者對廣告播出情況如有異議,必須在播出後壹月內提出。如有漏播、錯播廣告,提供者必須出具國內註冊的廣告監測公司的監播報告,我臺在相應時段補播同數量的廣告。因本臺節目臨時調整或機器故障及不可抗拒因素而影響廣告正常播出,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規定從二○壹壹年元月壹日起執行,以前印制的達州廣播電視臺廣告播出有關規定停止使用。

十、以上條款最終解釋權歸本臺達州市廣電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