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以及其他法規的規定,目前我國申請“馳名商標”有4條途徑可走
1、在商標異議中認定,商標異議是指經過商標局初步審查通過的商標,在獲得註冊商標證書之前,商標局先行進行公告,在公告期內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異議。在提出異議的過程中,可以提出該商標可能構成對自己商標的侵犯,同時可以申請認定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
2、在商標爭議中認定, 商標爭議是指某企業認為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侵犯了自己的商標,而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爭議申請。在提出撤銷的過程中,同時可以提出申請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3、在商標案件管理中認定哪個商標如果被假冒,那麽說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非常暢銷的。正是基於這點,地方工商局在打假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假冒這個商標的行為,就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要求
4、省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所需材料依不同途徑,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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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西宏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