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挑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企業應用
申請普通商標註冊的企業應當提供:
商標圖案(黑色或彩色)
營業執照掃描件;聯系人、電話號碼、收貨地址和郵政編碼;選擇好的產品/類別和服務項目;(按品類提供超過10個產品,每增加壹個產品花費100元)
(以企業名義註冊的加急商標應提供:
商標圖案(黑色或彩色)聯系人、電話號碼、送貨地址和郵政編碼;選擇10以內的產品(品類提供10以上,每增加壹個產品費用100元);
另外:快遞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空白處加蓋公司公章;兩張空白A4紙在“左下角”加蓋公司公章,寄到公司。
個人申請
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普通商標時,要求提供:(個人提供的信息與個人提供的信息相同。)
商標圖案(黑色或彩色)
個體戶的營業執照掃描件;個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聯系人、電話號碼、郵寄地址、郵政編碼
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和轉讓的,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當註意下列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申請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許可註冊的負責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壹)負責人的身份證;
(2)營業執照。
2.個人合夥可以以申請人的名義或者全體合夥人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a)該合夥人的身份證;
(2)營業執照;
(三)合夥協議。
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承包方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簽字人的身份證;
(2)合同。
4.依法被授權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自然人,可以以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註冊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壹)經營者的身份證;
(二)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註冊文件。
5.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以其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註冊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6.對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7.普通商標註冊申請時間為18個月,但根據實際情況,商標註冊時間壹般為2-3年。(2014.05.01實施新商標法,初審9個月,商標註冊申請時間壹般為14個月)。
八。商標註冊費為1,000元/件,自2013、1十月之日起調整為800元/件(公務費),另加多項代理費,各地區不同。超過額定65,438+00類商品後,每增加壹個產品增加65,438元。目前商標局已經嘗試網上註冊。采用網上報名的,報名費800元/單位(公務費)。
九、申請轉讓商標,受讓人是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