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曾被New Balance公司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來營銷,但2016年6月23日已被判對“新百倫”商標造成侵權,停止使用。所以新百倫和new balance的區別:
1、商標權不同:
第865609號“百倫”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於1996年8月21日獲準註冊,該商標於2004年4月經核準轉讓給周某倫。第4100879號“新百倫”註冊商標也同樣核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周某倫於2008年1月獲準註冊該商標。
2、產品不同:
新百倫商標所有人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生產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品,並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櫃。
擴展資料:
新百倫商標糾紛的相關法院判決:
1、廣州中院壹審判決: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新百倫”用於標識及宣傳其商品的行為;賠償原告人民幣9800萬元;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首頁及其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2、此案壹審判決作出後,New Balance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訴。
3、2016年6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判決,美國鞋類企業New Balance公司敗訴,被判令賠償中國公民周樂倫經濟損失500萬元,並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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