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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業創造活力,推動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管理部門負責著作權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務、文化和旅遊、網信、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第二章 工作機制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開展全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考核機制,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其他省份的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和應急聯動等工作程序,實現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享和執法、監督互助互動。第十壹條 省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技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程序和規則,規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第十二條 本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采取自行協商、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鼓勵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線上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第十三條 本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享。第三章 行政保護第十四條 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地理標誌申請、植物新品種申請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和其他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制度,將本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的註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範圍。第十六條 省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版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對主要網絡服務商發出版權預警提示,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監測。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的申請註冊,加強地理標誌使用管理。

鼓勵、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使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增強商業秘密管理意識,采取合理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字號產品、技藝和服務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