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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以假冒商標罪論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以假冒商標罪論處的批復。

(1985年5月9日法(研)字28號[1985])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1984年11月7日關於個人非法制造、購買名牌產品的商標標識,如果用在其他產品上,作為名牌產品銷售,能否以假冒商標罪論處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有關單位意見,我們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企業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包括非法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直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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