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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範圍怎麽確定?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服務商標繼續使用時,使用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

2、不得增加該服務商標使用的服務項目;

3、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4、不得將該服務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具體來看:

就商標標樣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於註冊商標,但允許做同他人註冊商標相區別的改變。

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

就使用地域而言,原則上只能在該商標的原使用地域內使用,不得擴大該商標的使用地域。

就在先使用權的移轉而言,原則上不得將該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