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服務商標繼續使用時,使用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
2、不得增加該服務商標使用的服務項目;
3、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4、不得將該服務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具體來看:
就商標標樣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於註冊商標,但允許做同他人註冊商標相區別的改變。
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
就使用地域而言,原則上只能在該商標的原使用地域內使用,不得擴大該商標的使用地域。
就在先使用權的移轉而言,原則上不得將該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