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第二十壹條。二、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刪除第十五條。三、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修改)
1.“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統壹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
2.刪除第四條。
3.第七條修改為:“船舶進出本市港口應按《中華人民***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4.刪除第八條。
5.第九條第壹款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和《中華人民***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的規定,負責船員考試發證工作。”
6.第十壹條第(三)項修改為:“(三)船舶在彎曲、狹窄、灘險航段、船閘引航道及橋梁水域航行,禁止追越或並列行駛。船舶在城鎮沿河區、杭州鴉雀漾至三堡船閘航段航行,應按順序航行,禁止同類船舶追越;”
7.第十壹條第(五)項修改為:“(五)船舶拖帶航行應具有避讓和自控能力,禁止長纜施帶及狹窄航段偏纜拖帶。允許偏纜拖帶的水域壹律用右偏纜拖帶。拖船拖帶駁船不得超過12艘,長度不得超過400米,頂推輪頂推駁船不應超過兩艘。錢塘江、新安江水庫水域拖帶寬度不得超過12米,其他水域均應單排壹列式拖帶。逆流拖帶航速不得低於每小時3公裏;”
8.第十壹條增加二項,作為第(十二)項、第(十三)項:
“(十二)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衛星導航定位通訊系統,並在航行中保持系統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十三)船名和船籍港字跡標寫清楚、不得遮擋,載重線標誌正確、明顯。”
9.刪除第十七條。
10.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船舶載運危險品進港或過境,應事先向抵達港的海事管理機構申報辦理危險品船舶進港簽證,經批準後方可進港起卸或過境。”
11.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船舶裝載危險品出港,應事先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申報辦理危險貨物安全適運手續,並在指定的地點進行裝載。”
12.刪除第二十六條。
13.刪除第二十八條。
1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的規定,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時,被檢查船舶的船長、船員或船舶所有人應密切配合,不得妨礙、阻撓檢查。”
15.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16.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十壹條第(三)項規定,同類船舶在城鎮沿河區、杭州鴉雀漾至三堡船閘航段航行時追越的,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壹條第(十壹)項規定,在航船舶艙面工作的人員未穿著救生衣的,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壹條第(十二)項規定,船舶未按規定配備衛星導航定位通訊系統,或者在航行中系統未處於正常使用狀態的,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壹條第(十三)項規定,遮擋船名或者船籍港字跡的,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7.刪除第三十七條。
18.刪除第三十九條。四、杭州市企事業檔案工作管理規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修改)
1.第三十條修改為:“國有企業因兼並、出售、股份制改造等原因引起資產與產權變動的,所在企業應當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手續,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處置檔案:
(壹)人事、會計檔案和黨群工作、行政管理類檔案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或者向綜合檔案館寄存、移交;
(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類檔案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置,也可以移交給接收方;
(三)基本建設、設備類檔案,隨其實體歸屬移交;
(四)產品、科研類檔案(含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由有關各方協商處置。
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檔案處置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暫無單位接收的檔案,可移交給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移交所在地綜合檔案館保管。”
2.第三十壹條修改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的檔案必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時,其全部檔案資料,應交中方合營者的行業主管部門或當地檔案館保管。外商獨資企業檔案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刪除第三十四條。
4.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辦法》、《杭州市檔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5.刪除第三十六條。
6.刪除第三十七條。
7.刪除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