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的商標?被他們提出商標撤三申請,那麽妳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妳在三年之類使用過。不管是商標註冊人還是商標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都可以視為對該商標的使用。商標使用證據很多,比如說商品,包裝,發票,交易憑證等多種證據相互佐證,形成有效證據。我們姑且不去討論立法的合理性,存在即有其合理性,這也是敦促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避免商標資料浪費和閑置的壹種方式方法。但是在申請和審查的流程上我認為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大幅提升撤三成本很明顯,實踐中很多商標權利人被撤三“誤傷”,而提出撤三的往往都是為了避免和在先權利人的商標發生沖突,為了避免換名字或者付出高昂的商標授權使用成本。很多申請人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進行撤三,這是他們在掃清商標權利障礙中投石問路的第壹步。反正撤三成本不高,成了自然好,不成也無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