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網上隱私被侵犯怎麽辦?
可以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造成民事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995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二,互聯網侵犯隱私權的方式
網絡隱私的侵犯者往往為了自己的目的,采用自己的手段收集甚至竊取網民的隱私。這些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人身侵犯
個人未經授權在互聯網上公開、披露、傳播或者轉讓他人隱私或者自己與他人之間的隱私;未經授權截取和復制他人傳輸的電子信息;擅自打開他人電子郵件或進入私人在線信息領域收集、竊取他人信息。
2.網絡運營商侵權
部分網絡運營商轉移或關閉用戶郵件,導致用戶郵件內容丟失,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泄露;出於不合理目的或未經用戶許可的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對他人在網站上發布的明顯公開他人隱私的言論采取縱容態度,任其傳播,未能及時發現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刪除或屏蔽;未經調查核實或者用戶許可,篡改個人信息或者披露錯誤信息的;未經用戶許可,不合理使用用戶信息或超出許可範圍濫用用戶信息,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中介機構、廣告公司、經銷商等。以營利為目的,導致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泄露或者傳播的。
3.商業公司侵權
壹些專門從事網絡調查的商業公司利用具有跟蹤功能的cookie工具,瀏覽、定期跟蹤、記錄用戶訪問的網站,下載、復制用戶的網絡活動內容,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建立用戶信息數據庫,將用戶的個人信息轉讓、出售給其他公司牟利,或者用於其他商業用途。
4.軟硬件設備供應商侵權
個別軟硬件廠商在自己的產品中專門設計了收集用戶信息的功能,導致非法侵犯用戶隱私權。例如,英特爾曾經在其處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列號”來監控用戶之間的通信信息,從而使計算機用戶的私人信息被不正當地跟蹤和監控。
5.其他形式的侵權
壹些網絡所有者或管理者通過監控或竊聽網絡中心的其他計算機來監控網絡中人的電子郵件或其他信息,這也在壹定程度上侵犯了網絡用戶的個人隱私。
第三,如何認定侵犯隱私
作為人格權的壹種,侵犯隱私權的責任構成與其他權利壹樣,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壹般要件,即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1,主觀過錯
侵犯隱私權屬於壹般侵權行為,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和過失無關,但過錯形式影響侵權人的責任。
2、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或違背社會公德而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使其違法。隱私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對世界具有普遍的影響。它要求任何不特定的人都有不侵犯他人隱私的義務,違反這壹義務的行為都被列入侵犯隱私,除非有正當防衛。通常這種侵犯是以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壹定要泄露他人隱私。結合行為類型的多樣性和隱私內涵的發展,基本可以歸納為兩類:侵犯私人空間的行為和侵犯私人信息的行為。
3.出現損壞結果
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事實狀態,主要有三種表現:財產損失、個人利益受損和精神痛苦。侵犯隱私與財產利益沒有直接聯系,有時甚至根本沒有財產利益受損。受到沖擊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損害,通常伴隨著精神上的痛苦。當然,這並不否認隱私受損帶來的經濟損失。壹般來說,只要存在侵害合法權利的事實,即使侵害的後果難以察覺或證明,也可以構成民法上的損害。隱私權這種精神人格權的損害後果難以量化,受害人的具體人格損害難以證明,但這並不妨礙損害事實的存在。
4.有因果聯系
民法典中的因果關系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存在直接的關聯。侵犯隱私的後果是權利人自控信息的“溢出”和私生活的侵擾,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也就是說,權利主體因這種違法行為而遭受人格利益的損害。非財產性利益和行為的損害相對容易把握。問題在於財產利益與侵權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否有直接的必然聯系,必須通過壹定的方法來把握,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時間上是否有先後順序,侵權行為是否客觀存在。
在網絡上侵犯隱私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造成民事損害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