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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和商標名稱是壹回事嗎?註冊的時候不壹致可以嗎?

公司名稱和商標名稱不是壹回事,註冊的時候不壹致是可以的。

公司名稱壹般有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服務商標僅區別不同的服務出處,企業名稱則可以識別不同企業的經營,包括服務和商品。壹個企業可以有多個服務或商品的商標,但企業名稱壹般只有壹個。

服務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經註冊就可使用,只是沒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則必須經國家指定的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註冊,才能使用。

服務商標壹經核準註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

服務商標的表現形式是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企業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示。

各國規範企業名稱的法律有很大差異,商標則是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範。

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名稱不得單獨轉讓,也不允許他人使用。

註冊商標是依照商標法規定進行註冊,而企業名稱則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在我國,對商標實行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其做法是除按規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以外,壹般商品的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即註冊的享有專用權,未註冊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用權;而對企業名稱,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稱權。

商標權是工業產權,只具有財產權的特征,不帶有人身性,而企業名稱權是壹種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特征的權利。所以,企業名稱權壹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企業名稱.即商號,或廠商名稱,它是企業的稱謂。企業作為壹種社會組織,要與其它社會組織發生業務聯系,為了方便交易和不致發生業務混淆,客觀上要求各企業有各自的名稱。實際生活中,商標與企業名稱往往壹同出現在產品上,或出現在產品的廣告宣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