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