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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有哪些限制?

商標交易是企業獲得商標的直接途徑。這也是許多企業在未經批準註冊後尋求的壹種補救方法,其優勢相對較多。然而,在這壹過程中,也會伴隨著壹些限制性因素。這些情況讓企業不能執行事項。那麽商標轉讓有哪些限制呢?

1、聯合商標不得單獨轉讓。聯合商標是指商標持有人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壹系列商標,在轉讓商標時需要***同轉讓。因此,聯合商標的轉讓需要轉讓所有聯合商標。這應在每個商標轉讓中得到確認,受讓人和轉讓人需要明確說明。

2、屬於集體商標的商標不能單獨轉讓,必須經商標使用權所有人同意並且需要全部轉讓。如果不是這樣,就會造成侵權的可能性。此外,集體商標屬於集體所有,個人不能單獨轉讓。

3、地理標誌商標的轉讓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由於地理商標通常是某壹地區的商標,如增城荔枝,轉讓給四川等地方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壹個特定的商標,如果在其他地方使用,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4、商標轉讓前有授權許可的,需要通知相關被許可人了解情況。同時,企業還應當通知商標受讓人,三方需協商壹致。如果三方都同意這種做法,商標就可以轉讓。因為轉讓後,假設授權許可證沒有過期,被許可人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該商標的。

除此之外,商標轉讓在商標法中也是有規定,根據《商標法》四十二條規定:“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雖然商標交易有很多限制,但這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企業。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可以在約束條件下受到保護。這是商標法制定的更為恰當的規定,企業在未來的發展中將有壹個穩定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