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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強制註冊制度的歷史

新中國成立之後,1950年政務院批準的《商標註冊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壹般公私廠、商、合作社對自己生產、制造、加工或揀選的商品,需專用商標時,應依本條例的規定,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局申請註冊。”因此,建國初期,我國實行商標自願註冊制度,即是否申請註冊商標由公私廠商自主決定。但隨著我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進程的推進,計劃經濟體制逐步確立,商標專用權逐漸溢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範疇,演變為行政管理意義上的商標專用權。1954年3月9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關於未註冊商標的指示》和《未註冊商標暫行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註冊商標進行登記。對未註冊商標進行登記,其初衷是制止濫用商標行為,清理具有反動腐朽思想的商標,但卻成了以後實行商標強制註冊制度的濫觴。

1957年1月17日,國務院同意並轉發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實行商標全面註冊的意見》,我國開始實行商標強制註冊制度,要求各企業、合作社使用的商標必須註冊,未註冊的應於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手續,之後未經核準的商標不得使用。之所以實行商標強制註冊制度,是因為“通過商標管理也是有助於督促企業註意改進產品質量的壹個辦法。因為在市場上凡是品質優良享有盛譽的商品,消費者往往指認商標要求供應,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標是代表商品質量的壹種標誌。”正因為“商標是代表商品質量的標誌”,商標成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商品質量的手段和工具。196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只不過是把1957年以後的商標工作實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商標強制註冊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1979年11月1日實行全國商標統壹註冊制度後,我國商標註冊與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仍是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根據《商標管理條例》,商標註冊仍應當執行強制註冊制度,但實際是否執行則另當別論。在起草《商標法》過程中,在應當采用強制註冊還是自願註冊問題上,各方爭論非常激烈。①最終,我國《商標法》還是順應改革開放初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采用自願註冊原則,但留下壹個各方妥協的方案,即對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部分商品實行商標強制註冊制度。對這些商品實行商標強制註冊,目的是通過商標監督商品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反映了當時人們還沒有完全擺脫“商標是質量標誌”的思想,這也體現在我國《商標法》中仍有壹些關於調整商品質量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