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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先使用原則的弊端

因為我國商標法實行的是在先註冊原則。

誰先註冊,誰就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B先註冊,在法律上就擁有了該商標的專用權。先使用的企業A不享受法律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未登記的壹方很難贏得自己的權益,只有三個前提條件才能使企業A保護自己的權益:

1,企業B侵權。即企業A壹直在使用該商標,企業B在相同的產品和服務上註冊了相同的商標,因此企業B的行為構成侵權,惡意註冊他人商標。企業A可以申請撤銷企業B的商標..

2.企業A信譽很高。A企業生產的品牌商品或服務在當地市場享有較高聲譽,但B企業註冊和使用該商標誤導了公眾消費者,給A企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A企業可以申請撤銷B企業的商標..

3.企業B的商標已有三年未投入使用。B級企業註冊的商標三年未使用的,A企業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三年,註銷成功後再重新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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