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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有哪些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基本要求,具體如下:

1、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如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等;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即作為商標的標誌必須能夠將此商標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區別開來。欠缺顯著特征的標誌可以使用但不能註冊;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或合法利益;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5、不屬於法律禁止用作商標的標誌,基於某些原因法律可以禁止某些標誌用作商標標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