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原廠家商標權人撤訴,經過雙方協商後,工商部門就不會處罰了,廠家都不追究,工商部門就不會管了。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