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有什麽區別?
商標侵權案件既可以適用商標法,也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商標侵權本身就是壹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但又有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適用時,壹般是指假冒和冒用商標的情況,適用的行政處罰較多。適用商標法時,侵權行為已經很嚴重,壹般通過訴訟解決,索賠金額會更大。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有: (壹)惡意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假冒、制造註冊商標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註冊商標的商品;2.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或者委托,制造其註冊商標標識的;3.惡意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4.超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惡意制造其註冊商標標識;(二)未經註冊商標的合法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1,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未經當事人同意采取上述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三)惡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這類商品屬於明知故犯的類型,銷售者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商標侵權。(4)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其他行為1。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人惡意提供倉儲保管、物流運輸、藏匿等孳生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是基於故意執行的。2.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對此類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3、在同壹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容易造成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