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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以發布商業或者公益廣告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和建築物設置廣告的行為,包括:

(壹)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建(構)築物設置的展板、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蒙欄、警示欄、公告欄、海報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公共汽車站、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的使用。設置展板、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施工現場圍欄繪制、張貼廣告;

(三)以布、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設置標誌、燈箱、霓虹燈以及表明本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文字符號的行為。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發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行為。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原則,逐步應用網絡技術在線行使行政審批和監管等行政職能,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和執法工作。第六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和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采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提倡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控制城市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確定允許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和規劃指引。

戶外廣告規劃由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組織編制,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位置、部位、形式、規格和色彩。

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中載明,並對設計、制作、安裝、維護和安全檢查提出要求。第九條建設、環保、公安、工商、質監、安監、交通、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編制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應當征求意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壹)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國家機關、學校、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標誌性建築內(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

(三)利用建築物的屋頂;

(四)利用臨街建築玻璃;

(五)危及建築物安全或利用危險建築物和違章建築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七)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八)延伸至道路上方或者橫穿道路的;

(九)妨礙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十)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壞綠地;

(十壹)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