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理論上也叫反向假冒。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需要銷售者的主觀認識。
4.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需要註意的是,這種侵權是商標標識的侵權,包括制造和銷售。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