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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名稱

原產地名稱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定義,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

“原產地名稱是指壹個國家、地區或者特定地點的地理名稱,用於標識該地生產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品質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環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壹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強調原產地的唯壹性,往往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具體質量。原產地名稱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壹個地理名稱;2.明確表明貨物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顯示了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征。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事實上,TRIPS協議中定義的地理標誌是參照巴黎公約中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所以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屬於同壹個概念。如果要比較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的定義,可以看到以下情況: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更廣。換句話說,所有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有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地理產品保護條例》(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做了壹系列保護性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原產地地理區域產品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地理區域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保護區域範圍的確認、產品品種註冊等管理工作。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體系,受商標法保護的壹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質量證明商標。原產地證書商標註冊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原產地名稱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理論上,這個名字因其用途而有了“第二層含義”,即人們把它與地名聯系在壹起。原產地證書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區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環境以及這種環境對商品質量特征的本質影響。所以申請時提供的證書商標註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也是考查的重點。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來看,原產地名稱在我國屬於證明商標的範疇。原產地證書商標的註冊和保護可以有效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證明商標在中國註冊後,才能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馬德裏協定的有關議定書)進行原產地名稱的國際註冊,並能充分利用優先權的規定盡快獲得國際註冊,有利於商標註冊人在國內和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國際慣例,當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因此,我國采用成熟的商標註冊管理制度來保護原產地證書商標,既可以充分發揮現有制度和人員的優勢,又可以節省單獨設立部門的物力和人力,還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註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書商標與註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