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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建設工程招投標?

建設工程由發包方發包,建設單位承包。雙方通過招標確定承包商後,雙方進入合同談判和簽訂階段。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過程的合法性,雙方是否按中標內容簽訂合同等。,由此引發了許多與建設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相關的問題。

壹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

1,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根據新修訂的《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根據上述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按建設階段分類,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所涉及的各個建設階段的合同;從項目類型看,包括與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相關的項目;從資金性質看,包括國有資產使用和利用外資項目。

2、根據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當招標的項目。

舊版《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和修訂後的《必須招標項目的規定》是對《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必須招標項目範圍的具體細化規定。特別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範圍的規定。根據舊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商品房。根據新頒布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條,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僅作了籠統的描述,沒有詳細列舉。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具體招標範圍必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必要、嚴格限制的原則制定。可以理解為新規縮小了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此前,在具體範圍的相關規定出臺之前,商品房建設等必須招標的項目不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第五條則規定,招標的規模標準必須比舊版規定的金額標準提高壹倍,即舊版中的服務、采購、施工分別為50萬元、654.38+0萬元、200萬元,分別提高到654.38+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

二、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建設工程招標的法律性質,應當根據《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在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對招標、投標和中標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要約、承諾訂立合同。”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投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是承諾。因此,投標是壹種合同訂立的形式。(1)建設工程招標是投標邀請書,邀請投標人對主要合同條款進行報價。(2)投標是要約,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條件,提出自己的關於建設工程的技術和價格的合同條件。(3)中標通知書是壹種承諾。壹旦發出中標通知書,即意味著招標人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條件和投標人的報價條件。

在廣廈建設與臺江公司註冊號為:(2014)民壹終字第155號的招標糾紛案中,壹審法院認為,臺江公司對富士吉bt項目的公開招標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於合法招標。經過公開招標、投標和中標通知書,臺江公司與廣廈公司根據招標文件確立了合同關系。由於中標後雙方未簽訂正式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法的規定確定。二審法院認為,壹審判決依據中標通知書確認廣廈公司與臺江公司的合同關系正確。本案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臺江公司的投標文件、廣廈公司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相關證據確定。由此可見,投標中標後,即使投標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仍然可以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確定其建立了合同關系,可以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內容確定其合同權利義務。

三、有效的投標文件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招標文件中關於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標後,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壹致。《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例如,在案號為:(2013)字第876號的案件中,再審法院認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上述規定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所謂“偏離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對工程價款、工程工期和工程質量的違反,而非合同內容的壹般性變更或其他條款的修改。本案中,新興公司與二建公司在工程招標後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內容不壹致,屬於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該合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四、非法招標行為及法律後果。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章的規定,在招標過程中,列舉了六種違法招標情形,包括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投標前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均導致投標無效。

例如,在案號為:(2015)字第728號的案件中,法院認為恒瑞公司於2010、12、2016、15日被分為兩部分。但早在2010,10就與華豐公司簽訂了施工總承包框架協議,並於同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日誌中記錄的開工日期為2010 11.24。可見,涉案工程明顯屬於先決後標違法行為。因此,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的壹系列合同無效,是因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五、經招標但未招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壹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未進行招標或者投標無效的。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違反《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進行招標的,屬於違反《合同法》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如閻正公司與八維公司、縣政府之間案號為:(2015)民壹終字第118號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壹案,兩級法院認為,八維公司與閻正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具有建設工程合同性質,因建設工程涉及政府投資和公共利益,合同未經招標簽訂,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