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後,對註冊商標進行檢索,同時遞交其他成員國進行檢索,在3個月後各成員國將檢索報告發回內部市場協調局;
3.成員國檢索報告及市場協調局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歐盟商標註冊無實質審查,只要申請商標被初步接受,則在公告後進入3個月的異議期,若25個成員國無異議的話,則商標予以註冊。如若有異議遭駁回的話,則申請人可在3個月將所申請商標轉換在壹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5.若申請人所申請商標被駁回後,申請人不服的話,可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