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壹條:“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這裏所說的註冊商標爭議,是指商標註冊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其在先註冊的商標與其他人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所引起的爭議。因此,商標糾紛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後註冊的商標與先註冊的商標的權益相沖突,即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與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已引起市場上消費者的誤解,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的使用範圍或撤銷該商標註冊。
商標三年撤銷是指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