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自然人直接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經申請人簽名的商標註冊申請書打印件、商標圖樣、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參考資料:
/sbsq/sqzn/201603/t 20160321 _ 167366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