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壹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根據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的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馳名商標註冊人的禁止權範圍可以擴大到非類似商品上.因此,本案中A公司將"蝴蝶"商標使用於非類似商品上,已構成對"蝴蝶"這壹馳名商標的侵權.
(3)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壹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以核準註冊;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所以,A公司更名的名稱已經構成對"蝴蝶"這壹馳名商標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