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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

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2000級黨員領導幹部研究生壽強。

摘要

本文從三個方面論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規範市場行為的三個功能論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作用

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在特定產量、特定質量、特定效率和特定服務方面存在著客觀的聯系。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存在市場競爭。只有讓社會主義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優勝劣汰,才能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增加產量,提高企業質量和素質,促進國內商品流通,繁榮城鄉市場,合理配置有限的資金、原材料等社會資源,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中國將加入世貿組織,世貿組織的競爭規則,如非歧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和貿易法律政策透明度原則,也將隨著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融合而成為國內市場的競爭規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確保這種競爭規則的關鍵手段。

本文擬從三個方面論述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規範市場行為的三大功能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壹、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壹個有機整體。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以部門法劃分,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也是以憲法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結構如下:

(1)市場經濟主體法;

(2)經濟主體的行為;

(3)市場經濟管理法;

(4)市場系統方法;

(5)市場糾紛解決方式。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歸屬來看,它應該屬於市場經濟管理法,而不屬於規範和調整市場交易中經濟主體競爭行為的法律規範,即經濟主體行為法。究其原因,僅僅通過規範或規制“行為”是無法將其歸入主體行為法的。幾乎所有的法律規範都是對人的行為進行規範和調整,即使在公司法、破產法等市場主體的法律中,也需要在經濟管理法中對行為進行規範或調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於從管理的角度進行立法,這從法律中對管理機關和部門的界定,從法律的名稱,從法律責任壹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單獨壹章“監督檢查”就可以看出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專利法等其他法律相輔相成,* * *完善,與* * *同構,形成規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在經濟法、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中。都占據重要地位。

(二)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之壹。

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競爭法都屬於經濟法的範疇。它們不同於民法和商法。總的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借助民法、商法實現自我調節,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組成的經濟法實現經營秩序的整體社會調整體系,即國家代表全社會,懲罰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換句話說,民商法是保護民事關系當事人(包括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所以經濟法是壹部重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運用各種法律手段,懲治各種破壞正常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和鼓勵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壹個整體的社會調整體系,是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解決民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的法律空白。

就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的關系是特別法與壹般法的關系,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規定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專利法、產品質量法、著作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是壹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商標法、專利法等專門法律有規定的,依照商標法、專利法辦理;商標法、專利法等專門法律未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和調整。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規定的:“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實際上保護的是那些不受專利法、商標法和其他特別法保護的應當受到保護的權利。”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在保護工商信譽和商業秘密方面有三個特點:壹是保護範圍更廣。包括註冊商標的信譽、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產地等識別標誌,還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其次,對侵害上述保護對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列舉式規定。包括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第三,雙軌制的法律保障。被侵權的權利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行政保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對工商信譽和商業秘密的保護,說明它是對商標制度和專利制度保護的補充。

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補充保護功能不僅體現在對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無形財產的保護上,也體現在對知識產權本身的維護上。反不正當競爭制度以其廣泛的包容性而聞名,壹切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都被其所禁止。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法律的功能與法律的目的密切相關,法律的目的(或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應當發揮的法律功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這個法律。”這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1)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

市場經濟既是競爭經濟,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競爭和法治。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機制,存在於商品生產和交易的全過程,沒有競爭的商品經濟是不可想象的。但有競爭就會有不公平競爭,所以必須用法律手段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停止不正當競爭。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由於幾十年計劃經濟造成的人們思想和行為的慣性,普遍存在著不思競爭、不敢競爭、不競爭的現象,所以法律不僅要保護公平競爭,還要鼓勵公平競爭。

競爭是市場經濟下的自然發展。有可能在兩個方面走向反面:壹是自由競爭導致生產和資本必然集中所帶來的規模效益,會刺激集中的進壹步發展形成壟斷,進而導致更大範圍或區域的競爭,但競爭將難以在原有範圍和區域內存在,從而破壞競爭性市場結構;第壹,由於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往往比使用公平競爭手段更有利可圖,這不僅使那些已經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利的人更加貪婪和變本加厲,也使誠實守信的經營者喪失信心。如果任其發展,沒有外部約束,不正當競爭就會成為常態運行,陷入惡性循環。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充分發揮競爭的積極作用,必須依法禁止和打擊不正當競爭,只有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才能保護和鼓勵公平競爭。

1,保護公平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公平競爭原則,為所有市場主體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市場主體在資質上是平等的,但客觀現實中存在規模、資金、技術、人力的差異。如果法律不對它們進行引導和規範,這些客觀差異很容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同壹起跑線上註重市場競爭的公平與平衡:對於大型企業和知名企業,規定保護其企業和商品的名譽權和知識產權,使其在競爭中免受假冒等行為的侵害;對於中小企業,禁止利用企業的壟斷經營和大企業的傾銷、壟斷行為,防止大企業利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排擠他們,使他們面臨生存威脅。保證公平的機會,鼓勵和保護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憑借自身優勢在市場競爭中大顯身手。

《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了壹系列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為保護公平競爭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監督職能部門;規定了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法律責任,即經濟、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和處罰原則;該法還授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經營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並賠償損失。這些規定有助於鼓勵和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支持其積極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鬥爭,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2.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保護公平競爭的有效手段,也對經濟上的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政治上濫用行政權力的腐敗行為、不正當競爭的犯罪行為和執法上的犯罪行為進行規範和限制。

壹是《不正當競爭法》明確限制禁止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對假冒偽劣、欺詐、壟斷、商業賄賂、串通投標、非法有獎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劃清了公平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界限,為商品經營者提供了詳細、嚴格、明確的市場公平競爭標準。對違反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的,進行規範約束,給予警告。這些具體的禁止性條款為認定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據。

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嚴格規制行政權力濫用。由於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經常出現官商結合、利用職權或采取行政手段參與經濟活動、從事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在壹些地方,基於地方保護主義的觀念和本部門的經濟利益,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禁止這種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壟斷和保護地方利益的行為列為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規定了濫用行政權力行為的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和處罰原則,是對制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嚴格遏制,增強了禁止不正當競爭實施的嚴肅性。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的犯罪行為和監督檢查人員的犯罪行為規定了明確的制裁措施。大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違背道德的違法行為,但也有壹些不正當競爭行為觸犯了法律,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和懲治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政府參與經濟活動時濫用行政權力的腐敗行為、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和執法犯罪行為,以達到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目的,實現其立法價值。

(二)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誠實守信的經營者來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他們的守護神。合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是根本對立的。有了不正當競爭對手經營活動的“自由”,就沒有誠實守信的經營者的自由。只有打擊不正當競爭,剝奪其以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經營活動的“自由”,誠實守信的經營者才有經營活動的自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本質是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誠實守信的經營者是最大的受益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通過遏制不正當競爭,防止其他經營者的權利受到侵害,從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經營者利益的保護通常有兩種:第壹種是特定保護。即壹個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的,而這個特定具體的經營者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害,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從而達到保護特定經營者的目的。主要表現在禁止假冒他人註冊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二是不特定保護。即壹個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是針對特定的競爭對手,而是針對不確定的、眾多的競爭對手的違法行為。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不是某個特定的企業或某個人,而是很多企業或多個經營者。禁止這種不特定侵害對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為了保護不特定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所有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經營者都應受到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種不具體的保護主要表現在禁止非法有獎銷售、排擠競爭、虛假廣告、排他性限制、地方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其作用非常明顯: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案件1999 * *件,達到16件。85萬件,比同期的1998增長57%。88%,案例值為29。6億元,罰沒金額為4。9億元;查處偽劣物資總值19。8.5億元,搗毀制假售假窩點12913個,其中查處案值10萬元以上大案3089起,查處案值10萬元以上大案214起,為廣大經營者防止了更大的經濟損失。

《反不正當競爭法》也通過兩種方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第壹種是禁止壹些不正當競爭,直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比如壹些假冒偽劣商品,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會減少消費者的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消除對其身體的直接傷害。二是間接保護,即通過禁止壹些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最終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如商業賄賂,增加了經營成本,導致商品價格上漲。消費者購買這些質次價高的商品,必然會遭受經濟損失。因此,制止商業賄賂不僅是為了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防止經營者將商業賄賂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顯然,這是壹種間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方式。1999中國* * *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6起。7萬件,比同期的1998增加63件。01%,案值5億元,罰沒金額7643萬元,其中涉及商品消費案件占85%,涉及服務消費案件占15%。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包括各級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和申訴。23萬件,調解成功率93。4%,為消費者節省26。87億元。

(三)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市場經濟,必須具備以下幾點;(1)承認個人、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獨立性;(2)建立價格由市場形成的競爭性市場體系,保證各種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3)建立有效的宏觀調控機制;(4)必須有完備的經濟法規;(5)遵守國際經濟交往中通行的規則和慣例。

反不正當競爭法幾乎與這五點有關:主體獨立是競爭的前提,競爭的市場體系是競爭本身的要求,宏觀調控也要有利於競爭機制的形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基本經濟法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國際經濟交往中通行的規則和慣例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密切相關。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發展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是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發揮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目前,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正處於初級階段。壹是著力發展要素市場,規範市場行為,打破地區和部門的分割和封鎖,反對不正當競爭,營造平等競爭的環境,形成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適應了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保障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另外,競爭是商品經濟的壹般規律,也是市場活動的核心,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調節手段。因為市場經濟應該遵循商品活動的價值規律,運用價值規律的原理來促進和實現資源的有效、合理和優化配置。價值規律的作用是通過公平競爭來實現的,價值的實現離不開公平競爭的機制,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如果排斥或削弱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正當競爭,市場經濟機制就會出現結構性和全局性的障礙,市場經濟秩序就會混亂,市場經濟就不會順利發展。因此,要發展市場經濟,確保其有序健康發展,就必須采取措施制止妨礙競爭的行為。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來維護和促進公平競爭,保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的功能是在市場經濟中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註釋和參考:

①參見《北京青年報》1996年3月16。

②參見馬秀山《專利制度與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1993年第4期,第19頁。

③④99工商系統打假維權取得豐碩成果,中國消費者報,20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