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任何事情都是有風險的,商標也不除外。其實,商標轉讓是有壹定風險的,每壹個程序對受讓方而言都十分重要。那麽,商標轉讓有什麽法律風險呢?
商標權權利本身存在瑕疵:在這裏的“權利瑕疵”是指任何可能對轉讓商標之權利完整性造成損害的法律事實,可能使得受讓人在使用轉讓商標時遭遇各種各樣的限制,有的甚至會導致受讓人難以取得商標權利,主要包括:
1.無權處分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商標轉讓人在處分權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仍然與受讓人訂立商標轉讓協議,從而出現權屬糾紛。例如未得商標***有人的同意而簽訂轉讓、許可合同。
2.在權利之上設定各種權利負擔
商標轉讓過程中的權利負擔主要包括他人在被轉讓商標上設定了優先受償權、過長的許可使用時間或者是質押權、抵押權等妨礙受讓人順利使用、取得轉讓商標之完整權利的權利負擔。
壹般而言,在被轉讓商標之上所設立的權利負擔會剝奪受讓人對此商標所享有的最重要的利益,因而,受讓人在轉讓之前需要對被轉讓商標之上的權利負擔進行較為全面的調查。
3.權利狀態不穩定
壹個商標從申請到註冊成功再到期滿等待續展,會經歷多個階段,在這些時段裏,商標極有可能會經歷諸如駁回、撤三、異議、無效宣告等行政爭議程序,如果被轉讓的商標處於上述行政爭議程序中,其權利即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商標權面臨著滅失的風險。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任何人就註冊已滿三年的商標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對於註冊已滿三年的商標,受讓人在受讓商標之前對於被受讓商標在前三年內的使用情況應進行較為充分的調查,以防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請。
此外,還應明確被轉讓商標是否正處在諸如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等行政爭議程序之中,防止轉讓過來的商標最終落入無效的狀態。
商標轉讓程序中風險重重:現行商標法第42條,集中規定了商標轉讓的形式要件,但面對實際生活中的出現的各種法律糾紛,現行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轉讓制度仍然不夠完備,這導致在商標轉讓過程中,程序性風險層出不窮。
1.商標轉讓手續采用形式審查難以避免實體權利錯誤
《商標法》第42條第壹款明確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質量。”
商標局在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查時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讓申請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基於效率的需要,商標局對簽字或蓋章的審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審查,審查簽字或蓋章是否壹致,對於偽造的簽字或蓋章往往難以通過形式審查及時發現,從而造成非法轉讓的行為發生。
2.商標轉讓合同生效與商標權利正式移轉存在時間差
商標權雖然是私權,但是商標的交易往往與公***利益緊密聯系,因此,商標的自由流轉必須受到壹定的限制,《商標法》第42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第四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該這幾個條款可知我國對於註冊商標的轉讓並不采取完全的意思自治原則而是采用了核準制,即商標的轉讓必須經過商標局的核準,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移轉。
商標轉讓合同生效與商標權的實際移轉並非同時發生,合同生效與商標權實際移轉之間其實存在著壹定的時間差,在雙方向商標局申請轉讓之後,商標局公告之前,還需要經過壹個核準程序。
因而,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之後,如若轉讓申請未通過商標局核準或者雖然通過核準但未進行公告或轉讓人簽訂協議之後不進行登記就極有可能導致糾紛的產生。
3.壹並轉讓的範圍如若界定不清不利於受讓人未來發展
《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商標法》將壹並轉讓的範圍限定為“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在實際情況中商標轉讓人分割轉讓其商標的行為也屢見不鮮,某些商標權人保留被轉讓商標在相同、類似商品或者是關聯性極強的商品上的註冊以便於日後搭附他人苦心經營的商譽。
看似簡單的商標轉讓實際包含著很多隱形的風險,小編所在本文中所列舉的商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僅僅是非常小的壹部分,實踐中因商標轉讓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千差萬別,要想更好的防範這些風險,的確需要經驗豐富的代理人,在商標轉讓之前做好全面的調查並給出專業的意見,以排解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後顧之憂。更多關於商標註冊相關事宜若還有疑問,歡迎隨時登陸浙江八戒知產商標轉讓網與我們討論。相關行業如需商標註冊或者商標交易,也可登入浙江八戒知產商標轉讓網查閱更多精品商標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