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汽車後標和某某汽車等字樣摳掉是屬於違規行為。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04版修訂內容,在"4.1 整車標誌"中,刪除GB7258-1997第 3.1.1條中"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裝置能識別車型標誌"的要求。
細化各類型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項目,明確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允許使用符合規定的柔性標牌(4.1.2)。
在舊的標準下,開壹輛普通品牌的車,把標誌改成高端品牌的標誌是不會受到懲罰的,因為它們是永久性的商標和工廠標誌。在新標準中,這種行為是“明確禁止的”,駕駛某輛汽車時,只能懸掛“與車輛品牌壹致”的商標和工廠標識。
這就意味著自己在網上購買其他廠家的標誌掛起來,不僅不能通過年檢,而且開車上路還會被交警開罰單。請註意,也不允許以更個性化的方式裝飾logo或工廠logo,那也是違反規定的。
擴展資料: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規定,變更已領取牌照、車型、性能、用途和結構的機動車車身顏色,變更車架、車身或者發動機的,車主必須向車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原則上不允許更換徽章、添加後翼、使包圈變大、修改排氣管等。而私人更換車輛標誌是違法的,個人在車輛年檢中更換標誌的車輛是合格的。同時,非法更改logo也將被扣分。
百度百科-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人民網-機動車新規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更換車標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