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使用他人商標。
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罰。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影響食品安全的錯誤或者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也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如果消費者可以購買,可以維權,賠償10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