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法發[2011]7號)(以下簡稱《決定》)。就《決定》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記者:《決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答:2008年2月4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我院對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發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自2008年4月1日實施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保險法、專利法等法律的實施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民事案件類型,需要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予以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起實施,急需補充侵權責任糾紛的事由。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批準,2010年2月,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牽頭,我院第壹庭、四個民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參加的課題組,正式開始修訂工作。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課題組於2008年完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訂工作。2011年2月6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決定。根據該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訂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2011]4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各級法院適用修訂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記者:請您談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過程。
答:根據工作計劃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征求修改民事案件案由意見的通知》,向全國高院征求關於修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意見。絕大多數高院召開了轄區內各級法院參加的座談會,及時上報了應當修改、刪減或增加的具體案由,共計900多條。課題組在對各高院上報的具體案由進行梳理、篩選、歸類的基礎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征求意見稿)》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根據工作計劃的安排,課題組分別在福州和重慶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案由修改座談會”。部分從事民事立案、審判、司法統計工作的高院、中院、基層法院法官參加座談會,提出了具體修改建議。考慮到“海事糾紛”的特殊性,研究室和第四人民法院在青島海事法院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海事法院代表對“海事糾紛”的意見和建議。來自天津、廣州、大連、武漢、寧波、廈門、北海、海口、青島等9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參加了論壇。2010年6月24日,課題組還召開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監察員、律師參加的座談會。每次座談會後,調研組及時認真研究消化代表們的意見,多次修改征求意見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送審稿)》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送審稿)〉的通知》。2010 165438+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兩個草案。在修改過程中,課題組對兩稿反復研究修改,共修改了八稿。可以說,這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體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級法院的艱辛探索,是全國廣大法官心血和勞動的結晶。
記者:此次修訂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我們確定了修改本案案由應遵循的原則如下:
首先是合法性原則。既要保證具體案由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的相關規定。
二是實用原則。案由應簡明易懂,案由的提法應體現壹定的科學性,但更應註重實用性和適度的靈活性。通過四級案由制度的建立,為方便訴訟當事人、立案審判實踐、司法統計、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服務。
第三是穩定性原則。為了保證案由體系的適度穩定,應盡量不對案由體系和結構進行大的調整。
記者:請介紹壹下案由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為適應《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審判實踐的需要,我們將侵權糾紛案由提升至壹級。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在其下增加侵權責任糾紛三級、四級原因。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列舉了本法新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其次,協調侵權糾紛案由與其他壹級案由的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是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這些民事權益包含在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含權屬確認糾紛,也包含侵權糾紛,這就加大了科學合理安排民事案件的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盡可能避免重疊,此次修改仍將這些民事侵權糾紛保留在壹級案由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相關案由列在侵權責任案由下,還將實踐中壹些不方便列在侵權責任案由下的其他壹級案由中的侵權責任糾紛常見案由,從下而上列出。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這次修改還增加了其他壹些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這次* * *修改了5個壹級案由,20個二級案由,113個三級案由,154個四級案由。修訂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包含10個壹級案由,42個二級案由,424個三級案由,367個四級案由。
記者: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答:針對修訂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修訂後的《通知》進壹步予以明確和規範。
壹是明確了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財產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案由的協調。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的具體案由時,應當首先適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的有關規定所列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適用“人格權糾紛”、“財產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下的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在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但不應適用第壹編生命、健康、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二是明確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和功能。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將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在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中裁定不適用當事人的申請,以此駁回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訴權的行使。
三是明確訴因變更問題。當事人起訴與實際訴訟的法律關系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在結案時,應當根據法院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法律關系的性質,變更案由。
四是進壹步規範部分案由的適用。對於案由中帶有停頓的部分(即“,”),適用時應根據具體案件確定相應的案由,不得直接引用案由。比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的案由,要根據被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例如,案由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或者外海水域糾紛”的,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應根據具體的侵權對象確定相應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