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復審規定是怎樣的?
當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後,會通知商標註冊人,並要求註冊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三年中的使用證據文件。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使用證據材料後,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且做出是否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決定,會分別向商標註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決定書。如超出2個月,註冊人仍未向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據或證據無效的,商標局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 如註冊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決定不服的,註冊人可以自收到撤銷決定之日期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撤銷復審申請”。如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