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議:填寫商標異議函,註明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號及異議理由。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還應當填寫異議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和註冊號。
2.答辯通知:商標局收到異議及相關證據後,將異議副本發送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異議人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放棄,不影響異議程序。
3.補正(非必要流程):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後,如發現異議申請存在需要補正的問題,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發出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4.作出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
5.裁定的送達:商標局做出異議裁定後,將異議裁定送達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異議裁定結果有兩種:(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然後以初步核準的商標註冊;(2)異議有正當理由且異議成立的,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6.復審:當事人對異議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