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1 . 組織機構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壹般直屬總公司經理管轄,是企業中技術與經營兩個部門的支撐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技術部、經營部***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生產部、財務部壹道組建成企業最高層組織管理機構。如IBM 公司、三菱公司和富士公司均屬於集權管理的組織機構。

⑴ IBM 公司的集權管理組織機構 IBM 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其職責是負責處理所有與IBM 公司業務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半導體芯片、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秘密、字型及其它有關知識產權的事務;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內設兩大部:法務部和專利部。法務部門是負責相關法律的事務;專利部門負責專利事務。專利部下設5個技術領域,每壹個領域由壹名專利律師擔任專利經理。由於IBM公司是壹個跨國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美國本土主要設有研究所,在歐洲、中東、非洲地區、亞太地區設有其分支機構。若沒有設置分支機構的國家,壹是由該地區各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代理人管理;壹是由鄰近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如亞太地區未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國家,由日本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管理;

IBM知識產權總部對全球各子公司知識產權部門要求嚴格,除向總部做業務報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識產權分部要執行總部統壹的知識產權政策,並接受總部極強的功能性管理。

⑵ 三菱公司與富士通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菱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總部,下設專利部、涉外知識產權部和策劃處三個部門。

專利部與研究發展部門關系密切,負責協助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公司權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權利,並設立駐外人員,負責駐在地的專利申請與訴訟事宜;

策劃處負責制定公司內部與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監督知識產權的管理實施,以及分公司關於企業間知識產權的支援等事宜;

涉外部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的運用、對外交涉、訴訟與侵害協調的工作。

富士通公司由專利總部管理知識產權工作,下設5個部門:專利管理部、專利業務部、專利第壹部、專利第二部和技術調查部,並在各事業本部下設專利推進部,由事業本部中的資深人員擔任部長,負責專利的策劃與推進工作。

⑶ 東芝公司的組織機構 東芝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由知識產權本部和四個研究所、11個事業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下屬分別設置專利部、科、組***同構成。本部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

策劃部:負責推動全公司的中長期知識產權策略,管理知識產權行政事宜;

技術法務部:負責處理知識產權訴訟事宜;

軟件保護部:負責軟件著作權的登記、運用、補償事宜;

專利第壹、二部:負責統籌管理技術契約工作;

專利申請部:集中管理國內外專利申請事宜;

設計商標部:負責設計和商標的申請、登記;

專利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專利信息,建立電子申請系統。

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配置知識產權部,直接隸屬於負責技術工作的副所長或總工程師,主要擔負該研究所、事業本部的知識產權行政事務,並負責從產品研究開發初期的專利發掘、專利調查、制作專利關系圖到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等所有業務。

⑷ 佳能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識產權法務部按行列管理――分為產品類及技術類,產品類設有4個部門:知識產權法務策劃部、知識產權法務管理部、專利業務部、專利信息部;技術類設7個專利部門是以技術分類管理專利。

⑸ 德國最大的化工企業之壹拜耳公司 它設有專利委員會和專利處,二者是平行的組織機構。專利委員會由生產、科研、技術應用和專利處聯合組成,其職責是:

① 分析判斷哪些發明項目可以向國外申請專利;

② 去哪個國家申請;

③ 對已獲權的專利進行管理;

④ 根據專利項目登記表,決定哪些項目的專利權需要維持,哪些可以放棄。

專利處受公司總部直接領導,下設兩個科,壹個專利科,另壹個是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專利科的主要職責:

① 申請專利直至授權專利的管理;

② 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的專利信息的調查,若發現相同技術,就設法買下他人的專利權;

③ 處理專利糾紛,壹是協商解決;二是通過訴訟裁決。

④ 業務上與各級法院有聯系。

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有8人組成,負責許可合同工作,包括專利許可、技術秘密及技術合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① 接待技術許可詢價,組織許可談判、簽訂有關合同;

② 技術合作,與需要使用拜耳公司技術的公司簽訂使用合同書。

各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責大同小異,其基本職責可歸類分為十項:

① 專利情報管理工作;

② 發明挖掘工作;

③ 申請專利工作;

④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⑤ 管理專利權;

⑥ 處理專利糾紛;

⑦ 商標等其它知識產權的綜合管理;

⑧ 發明獎勵工作;

⑨ 專利教育工作;

⑩ 與專利事務所或律師進行聯系;

值得註意的是,美國、日本、德國企業均十分重視專利信息工作。如IBM公司定期發表的技術公報、其專利經理的主要職責四項中有三項與情報有關,如:

① 收集掌握下屬各公司有關的專利情報、技術情報以及各專業部門的活動情況;

② 依據情報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建議申請國的範圍、提供有關業務咨詢;

③ 根據總部每年預計的專利申請計劃調整申請的件數;

④ 收集IBM及其它公司有關專利情報、技術動態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談判。

再有,日立公司的知識產權本部把專利情報管理工作列位首要任務。佳能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11個部門,專利信息部是其中之壹。東芝公司知識產權本部中設有專利信息中心;三菱公司隨著知識產權總部的發展,將原屬於專利部管轄的專利情報中心從專利部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公司。

德國公司也不列外,將專利信息的調查工作做在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如拜耳公司。

以上陳述,從另壹角度表明專利信息的重要性。

其次,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比較

知識產權作為公司的經營資源。專利部要有效地開展各項業務,需要有足夠的經費給予支持,企業的研究成果如若不能得到完善的保護,實際上是浪費研究投資和開發經費。這壹思想是IBM公司、日立公司、佳能公司的***識。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大致分為三類:壹類基本屬於層累制集中管理體制,如IBM公司;壹類是分散管理體制,如東芝公司;另壹類是按行列管理的體制,如佳能公司。它們有***性更具特色。

其***性:不論是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還是行列式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都是處於總公司管理層的核心位置中,與技術部門、經營部門密切聯系,將授權後的知識產權工作全部匯集在此統壹管理,成為總公司的智囊部門。

⑴ 集中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全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統壹的知識產權政策進行運作,最大限度地保護總公司的整體利益,在開發、制造、買賣產品的活動中能夠工作順暢,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的移轉、授權、再授權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說研究開發的費用由總公司預付給子公司,專利權與授權後的所有事宜全部由總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負責,如IBM公司。

⑵ 分散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充分授權。充分授權的含義是在知識產權本部統壹管理下的充分授權。分散管理是針對各研究所和委員會而言,其優點是各事業部及研究所根據產品特性限制專利申請件數,決定知識產權的預算。但取得專利權後,如何運用知識產權、處理糾紛、對外談判、提出異議等事務是由知識產權本部統壹管理,如東芝公司。東芝公司除設有國內知識產權體系外,還設有海外知識產權體系,海外知識產權體系也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在華盛頓、西海岸設立專利事務所;壹部分在歐美的子公司內設置知識產權委員會,負責制定當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則,定期討論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本部則通過各委員會、研究會協調各事業部之間的聯系,同時,對各事業部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選有決定權。

⑶ 行列式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特點是:按照技術類別、產品類別管理知識產權。實行按技術類別管理專利,這樣,可以避免重復開發技術;配合各事業部的產品策略對專利進行管理。知識產權法務部集中管理授權後的所有事宜,包括權利的運用、談判、爭訟等。法務部通過派本部門人員參加公司內各事業部組成的產品法務會,或根據各項問題組成的作業部會議,了解技術、產品的相關情況,使法務體制貫串於產品開發至產品銷售各個階段,利用知識產權的法規,提高解決問題的效力。

最後,還應關註德國拜耳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它的特點是專利處將本公司發明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視情況經公司專利委員會研究確定向哪個專利局申請專利。其結果,保證了專利授權的成功率比較高;同時,減少了侵權和無效請求;專利的實施主要又是在本公司內部,處理專利糾紛的機率就相應降低。?第三、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涉及範圍十分廣泛,主要集中在產權的歸屬、獎勵機制、知識產權的運用、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以及知識產權教育等方面。由於各企業情況不同,在制定企業管理制度上各有側重,值得借鑒。

1.知識產權的歸屬

在遵守國際公約、各國專利法的基礎上,各國公司又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采用簽約或制定社規的辦法,將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⑴ 簽訂協議?IBM公司與員工簽署“有關信息、發明及著作物的同意書”;與各子公司簽署:綜合技術契約。要求各員工只要從公司內取得機密信息,或從前員工完成的發明、著作等創作物中采擷的信息,或因執行職務(業務)而產生的成果,應將這些成果的知識產權全部移交給公司所有;對在日本的IBM分公司的員工,還要求填寫發明轉讓同意書作為進入IBM公司的條件。由於總公司為各子公司提供研究開發費用,其研究開發成果的知識產權必須移轉給總公司,總公司集中管理來自全球各子公司的知識產權,並通過再授權的方式將相關技術重新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商標使用權也基本相似。各子公司要從營業額中向總公司繳納壹定的知識產權使用費。

⑵ 社規規定?日本公司制定的社規將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即便是離任後壹年內的發明也應通告給公司,由公司決定產權的歸屬。如日立公司的社規規定,員工的職務發明和職務外發明,權利均歸本公司所有,業務外發明也必須向公司報告,根據需要決定要與否。若員工在崗位期間完成職務發明,而在離職後壹年內取得專利權,也應通知公司,由公司決定是否使用該專利。

三菱公司與富士通公司均要求員工將發明轉讓給公司。具體社規如三菱公司規定,員工作出的職務發明,其專利權壹律歸公司所有,職務外發明和業務外發明根據公司需要與員工協調讓渡。富士通公司則要求員工,凡是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發明或者研究計劃時,產生的發明、與研究有關的專利或實用新型等權利,均應讓渡給公司管轄。

2. 建立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

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日公布,1999年全球100家申請專利最多的企業排名,其中半數是美國企業。這與政府實施科技政策,鼓勵發明創造,同時,與各公司實行的獎勵制度密切相關。各公司依據發明人的成果,產生出相應的累積計分制、等級獎勵制以及各種各樣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勵政策各具特色,使得發明創造成為壹種社會風尚。

⑴ 累積計分制?是IBM公司為激勵發明人而設立的獎勵方法。其獎金項目設立的特點,即對申請專利的發明人給予計分,發明專利為3點,刊載在技術公報的發明,計為1點。點數累計為12點,給予美金3,600元的發明業績獎;發明人若是第壹次申請專利就被采用,給予第壹次申請獎,獎金1,500美元;第二次的發明給予發明申請獎500美元。

⑵ 多種表彰?日本企業壹般均設有第壹次申請獎,發明申請獎,申請補償獎,特別功勞獎等獎項。各公司針對本企業情況又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即重獎發明人。只要知識產權被使用,發明人就能得到獎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離職均能得到獎勵。如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實行獎勵直到權項的終止;富士通公司、東芝公司實行等級獎勵制,最低獎金壹件發明4000日元,最高獎金1年可達60~100萬日元。富士通公司分為7個等級,東芝公司分為5個等級。

3.知識產權的教育及培訓

在日本,知識產權教育有兩層含義,壹是針對全體新員工或不同層次員工設立的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課程教育。二是針對知識產權本部門人員的培訓。第壹層次教育的課程包括專利知識入門教育、專利說明書寫作知識等,如日立公司、三菱公司;富士通公司則針對公司各部門的主管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管理教育,以便了解專利的理念及重要性。在進行知識產權教育過程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起著重要的作用。第二層次教育的課程內容包括商標、著作權、技術契約、案例研究、專利情報、專利的寫作及專利管理等;並創造條件讓員工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或選派人員去歐美專利事務所進行輪訓和研習。

總之,國外現代企業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特點:

第壹、知識產權管理屬於組織戰略核心部分;

第二、組建壹支人數可觀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

第三、獎勵機制的完善;

第四、情報工作的溝通順暢 ;

最主要的是企業要掌握有效專利,才能求得長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