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貨物走私可分為良性貨物走私、惡性貨物走私和天然貨物走私,如果是良性貨物走私,天然貨物走私不違法;
2.如果是惡性走私,可能涉及違反反壟斷法。壹般情況下,貨物走私只是壹個合同。只是雙方之間的民事行為,最多只承擔違約責任。關於商品銷售的區域,只是廠家和經銷商之間的合同約定,對第三方沒有效力,不屬於工商管理範圍。如果當事人不是經銷商,則不受限制。只要是合法購買的商品,在哪裏銷售是當事人的自由,廠家和工商無權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和處理。
解決“走私貨”問題。具體措施如下:
1.建立禁止渠道成員竄貨的合約制度。走私貨物本質上是壹種違約行為,經銷合同是查處的依據。目前在奶粉行業,上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基本都有書面的經銷合同,而下遊經銷商和經銷商以及終端店之間往往沒有書面的經銷合同或者簽訂的經銷合同不完善,有時只有壹張送貨單,這往往導致上級賣家處罰下級賣家沒有法律依據。
2、嚴格的產品追溯管理,確保商品的責任可以逐級追究。各大奶粉品牌都建立了產品追溯體系,對於控制商品走私意義重大。但也存在倉儲管理不嚴等問題;
3、嚴懲商品銷售者,斬斷商品利益鏈。上級賣家要嚴格按照經銷合同的內容對下級賣家進行處罰,對不服從管理甚至采取報復、對抗措施的違法賣家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嚴厲處罰,違法的貨款、違約金、訴訟費、公證費、律師費等。應通過法律手段追回,使非法商品變成“賠本買賣”,切斷非法商品的利益鏈;
4、加大對灰色市場的打擊力度。走私產品通過灰色渠道流向消費者,行為隱蔽、分散,打擊難度大。以可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商標權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對手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