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1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如果是這種情況,就不能報名。
第二個原因是,商標最基本的特征是其顯著性。就妳把壹個景點的名稱作為商標,其顯著性很低,很可能不會註冊。
基本上用這個名字的人是註冊不了的,沒必要再寫信了。除非商標可以壹審公告,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才有效。
希望回答能幫到妳。如果有更深層次的問題,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