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有些註冊商標已不適應消費者的心理和社會的要求,或者原註冊商標中所隱含的缺陷日漸明顯,這些都需要商標註冊人及時進行調整。但這種調整決不是註冊人隨意進行的,因為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壹項的規定,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即屬於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現行《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針對註冊人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違法行為,設定了三種法律責任:
(壹)如果改變後的商標未改變原註冊商標的本質特征,則改變後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屬於近似商標,此行為屬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二)如果註冊人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對原註冊商標的本質特征進行了改變,改變後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已經不屬於近似商標範疇時,若當事人在改變後的商標上標以註冊標記,仍作為註冊商標使用,則必然向他人錯誤地宣傳了其商標專用權的範圍,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此行為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才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三)如果改變後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則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銷售,收繳並針尖對麥芒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已經違反了相關條例,如果將商標自行修改為與其他商標相似甚至相同的,更是造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