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註冊商標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地名。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在商標註冊人之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