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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商標是怎樣規定的

食品商標根據吉尼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使用用途分為3個類別

壹、加工後的食品即第二十九類:加工後的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漬、冷凍、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二、方便食品,快速消費品即第三十類: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和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和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三、未經加工的農產品即第三十壹類: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谷物,活動物,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和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關於出口罐頭食品使用商標問題的規定

壹、生產和經營罐頭出口的企業,必須按《商標法》和國家有關出口商品商標的規定使用商標。外貿企業在出口罐頭食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應與註冊人依法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品的質量及銷售市場、客戶、價格等方面需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二、印制出口罐頭商標,須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辦理。商標註冊人為外貿企業的,應由註冊人或註冊人授權的企業負責印制和管理。

三、生產企業不得擅自將為外貿企業生產並使用外貿企業商標的罐頭銷售給他人。因特殊原因,生產企業需將使用外貿企業商標的出口罐頭作內銷的,原則上不得使用外貿企業的註冊商標,若更換商標確有困難,應征得商標註冊人的同意,並在商標標識明顯處加蓋不易塗改的,不小於二點二五平方厘米的“內銷”字樣。轉內銷的罐頭食品不得再出口。

四、出口的罐頭食品必須按規定打印生產廠代號、生產日期及產品代號等。

五、對港、澳和東南亞地區,原則上不準出口光聽中性包裝罐頭。

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的使用人應對其使用的商標質量負責。"如果消費者購買了質量低劣的食品,可以根據商標所標識內容,向消費者協會投訴,這就是法律的監督作用。食品商標信譽的高低是和是食品質量緊密地聯系在壹起的。名牌商標的產生是食品生產企業長年堅持自身質量監督的結果。服裝商標還具有指導消費和廣告宣傳作用。壹般來說,消費者樂於購買質量好、商標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市場上享有信譽的食品商標,可以擴大商標的影響力,促進消費者購買,從而起到引導消費的作用,廣告是企業用以宣傳產品質量的有效方法,而廣告宣傳又是與食品商標有機地聯系在壹起的。通過各種媒體的宣傳,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以達到擴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食品目的。市場流通作用是指自2010年以來,食品要進入全國各地大中型超市,必須要有自己的商標!以達到監督生產廠家的左右,減少偽劣食品的流通,危害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