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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使用權攤銷期

法律解析:資產使用權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對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其攤銷期限不低於65,438+00年。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