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合法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違反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
後壹種犯罪違反國家商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於以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還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當以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 lt附>“相同”商標的含義
刑法第213條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定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因此,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是非常重要的,這就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