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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復審期限已經過了,還可以提交補充材料嗎?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所以商標駁回復審的期限是自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的15日內,超過該時限的,則錯過了商標駁回復審的時間,商標將不能進行駁回復審,是否超過該時間,按照申請人收到該駁回通知書和寄出駁回復審材料的郵戳日期計算為準。商標遞交商標駁回復審材料後,申請人可以自遞交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交補充證據。所以對於需要做商標駁回復審的申請人,建議先遞交駁回復審的材料,補充證據可以在遞交的時候申請表中進行勾選,再在3個月內進行補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