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商標的結構,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以及他們幾者的組合商標。
2、根據商標的使用和功能,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3、根據商標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不同,可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和集體商標。
4、根據商標的管理,可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5、根據商標的使用方式,可分為主商標、子商標、商品群商標和特定商品商標。
6、根據商標載體,可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
7、根據商標使用者使用商標的動機,可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和證明商標。
8、根據商標的含義,它可分為有含義商標和無意義的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