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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誌不能註冊為商標?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

2、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3.與他人先前獲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4.其他不能用於商標註冊的標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