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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明確規定了煙草的專賣管理、生產和經營。法律規定,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必須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專營,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同時,對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壹、煙草專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明確指出,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這些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

二、生產和銷售法規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草專賣品。生產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計劃與煙草總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並按照合同規定生產煙草專賣品。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按照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質量標準和包裝標準進行生產和銷售。

三。禁止假冒和侵權

法律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提供生產設備、工藝、原料、場所等便利條件。同時,法律還保護煙草制品的商標專用權,禁止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也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生產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必須按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批發煙草制品,必須按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零售煙草制品必須按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對生產煙草專賣品的企業予以核準登記。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明確規定了煙草專賣管理、生產和銷售、禁止假冒侵權、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旨在維護煙草專賣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經營和統壹管理制度。

第五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第十九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生產和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二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煙草專賣品的生產計劃、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的設立條件和煙草專賣品的市場需求,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頒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草專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