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註冊標記包括(註外加○)和(R外加○)。使用註冊標記,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