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
關於新舊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適用的對比是:修訂完善了混淆行為的規定。銜接《 商標法 》,刪除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壹)項的假冒他人 註冊商標 行為。刪除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有關“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規定,對此種行為可以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有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規定進行查處。擴大了受保護商業標識的範圍,將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都納入了保護範圍。壹般以被仿冒的標識在相關領域中有壹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前提,在相關標識前增加了“有壹定影響”的限定。對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作了原則要求: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